扣繳申報是什麼?
在說明扣繳申報以前,我們先與大家分享扣繳的用意:
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,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,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庫繳納,且依規定填寫扣繳暨免扣繳憑單〈以下簡稱扣〈免〉繳憑單〉,向稽徵機關申報及送交所得人,稅法上,通稱這整個過程為扣繳。
簡單的說:瞭解扣繳之後,我們接著要來說明一下,有關扣繳申報的時間。在稅務申報的工作裡,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時間,因為如果沒有「規定的時間」裡,完成稅務申報的工作,公司就很可能會因此受到稅務單位的處罰。
特別是如果公司實際上有這些支出,表示公司賺到的錢必需要減掉這些已經發生的費用,如果沒有申報,很可能國稅局誤以為公司大賺許多錢,所以在公司不幸被查稅時都會進行補稅與處罰,很是得不償失呢!
扣繳申報期限:
有關於扣繳申報,可以區分為兩大類:一是有關於扣(免)繳憑單的申報,一是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。針對扣(免)繳憑單的申報總共有三個。整理如下:
-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,就上一年度內各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,或不屬扣繳範圍及未達起扣點之所得資料開具免扣繳憑單,彙報該管稽徵機關。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,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。(如遇例假日,順延至下一個辦公日)
- 營利事業有解散、廢止、合併或轉讓;或機關、團體裁撤、變更時,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,填發扣繳憑單,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。
-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,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,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,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,並開具扣繳憑單(應使用『非境內居住之個人、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、單位專用』憑單),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。
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
- 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或合作社,應於每年1月底前,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,填具股利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。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,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。(如遇例假日,順延至下一個辦公日)
- 營利事業或合作社有解散或合併時,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,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。
-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,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,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,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,並開具扣繳憑單(應使用『非境內居住之個人、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、單位專用』憑單),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。
扣繳申報規定
扣繳義務人是誰?
是指依照法令規定,給付他人薪水、報酬、租金、權利金、中獎獎金等,有義務扣繳所得稅、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的人。 舉例:公司發給員工薪水,業主發給設計師服務費,公司、業主就是扣繳義務人。
扣繳義務人給付下面的所得時,應該在給付時辦理扣繳: